Apr 7th, 2008, 00:42 | 只看该作者 #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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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年杰弗逊起草《独立宣言》第一稿时,曾把支持奴隶贸易、将奴隶制强加于北美殖民地列为英王的罪状之一,但因南方州奴隶主的反对而被迫删除。在费城制宪会议期间,北方州反对奴隶制的立宪代表深知,当前面临的严峻任务,是建立一个既有足够的权威维护各州共同利益,同时又不损害各州主权和公民权利的联邦政府,而不是废除奴隶制。所以,北方州做出妥协,承认了"一国两制"的局面,换取南方蓄奴州对立宪的支持,同时南方州也做出了一定的让步。 1789年宪法中直接涉及到奴隶或奴隶制的条款有5条,间接涉及的条款则有十余项之多,其中最重要的条款有3项,即"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 宪法第1条第2款第3项规定:当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国会众议院的席位和联邦直接税时,一个黑奴等于五分之三的白人"自由民"。 那么,既然黑奴是奴隶主的财产,既无人权又无选举权,那为何在决定国会席位时又被认为是"五分之三"的人呢?这种荒谬绝伦的宪法岂不是在搞假民主吗? 这里的奥妙在于,当时南方蓄奴州人口的总数在减去黑奴之外,远远低于北方州人口总数,而奴隶制在北方各州已经或即将被废除,南方州担心,联邦政府建立后,北方自由州将会在按人口比例分配的国会众议院占据优势地位,从而可能通过有损南方州利益的法案。所以,南方州坚持要求将奴隶人口计入自由人口总数之内。最后南北双方达成"五分之三条款"妥协,南方州在获得较多代表权的同时,同意按一个黑奴折合五分之三自由人的比例向联邦政府多交联邦税。 宪法第1条第9款第一项规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20年之内,国会不得立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易。 这一条款既可以理解为制宪者对奴隶制的让步和承认,但同时也可以被解释为对奴隶制扩张的限制。据此规定,南方州在立宪后可以有20年的时间继续从事奴隶进口贸易。南方奴隶主们估算,20年后南方所需奴隶,将可以从国内黑奴的后代中得到补充,所以同意达成妥协。 宪法第4条第2款第3项保证:逃亡外州(即非蓄奴州)的黑奴,被抓获后必须物归原主,继续为奴。这一规定使对南方州奴隶制的保护宪法化,也是对自由和人权高调的极大讽刺。 另外,依照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原则,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利,均归各州行使。这样,决定奴隶制废存的权力完全归属各州,联邦无权干预。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权利法案》被解释为只针对联邦政府但对各州毫无约束力的奇特现象,实际上也与宪法对奴隶制的默认有直接关系。 简单的说,根据美国1789年宪法,南方各州蓄奴是合法的,这就是为什么在后来的逃奴判决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将黑奴判给了奴隶主.而且根据1789年宪法,宪法并没有规定美国各州不可以独立,而按照1789宪法,凡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属于联邦的权力属于各州,因此美国的各州的确拥有宣布独立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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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7th, 2008, 00:51 | 只看该作者 #246 |
华枫2004年自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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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是我的错。想当然了。查了一下,确实不违反美国的宪法。 我同时查到,整个过程,也确实是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的。我转贴如下: 林肯在1860年美國總統選舉獲勝引發南卡羅萊那州脫離聯邦。到1861年2月,再多六個州脫離。在2月7日,七個州為邦聯採納臨時憲法並在蒙哥馬里建立首都。戰前的2月在華盛頓特區召開的1861和平會議嘗試解決危機失敗。其餘南部各州仍然留在聯邦。部分脫離聯邦的州奪取在範圍內的聯邦要塞(但未取得薩姆特堡),總統布坎南抗議,但除嘗試補給桑特堡失敗外沒有作出認真的軍事反應。不過,麻薩諸塞州、紐約州及賓夕法尼亞州的州長秘密購入武器及訓練軍隊。 少於一個月後,在1861年3月4日,林肯正式就任美國總統,在他的總統就職會場上,他主張憲法作為一個「更完美的結合」,有別於之前的邦聯條例作為一份有約束力合約;並宣稱脫離聯邦「在法律上無效」。他聲稱無意入侵南部州份,但將使用武力以維持聯邦物業的所有權。他的演說以恢復聯邦關係的請求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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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7th, 2008, 00:58 | 只看该作者 #24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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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这些问题和50年中央政权和西藏的关系非常类似.如果你能回答这些问题,那么对西藏的问题自然也就可以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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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7th, 2008, 01:22 | 只看该作者 #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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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起来就比较复杂,也很有意思.我们可以和西藏的问题进行对比来探讨一下. 简单的说,美国北方当时是非常需要废除奴隶制的,一是经济需要大量的工人,二是资本主义民主过程中的进步,要知道,在此之前,英国已经宣布废除了奴隶制,而美国这个当年在<独立宣言>中强烈指责英国把奴隶制强加到北美的国家却仍然在维持着奴隶制,这是个很大的嘲讽. 但美国人也非常明白,马上废除奴隶制的危险,所以当时林肯在公开场合一直是声称不反对南方搞奴隶制的.但当时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美国领土一直在扩张,不断有新的州加入. 新加入各州在开始一直维持着蓄奴州和非蓄奴州的平衡,但到美国内战前,这个平衡已经难以维持,北方不能接受新加入的州继续蓄奴,南方也看到非蓄奴州超过蓄奴州是一个无可更改的趋势. 这和当时西藏的情况非常象,西藏和中央政府签订的17条协议,奴隶制的问题由西藏地方政府进行.当时入藏的解放军对执行17条也是相当严格的,但实际的真正问题却不出在所谓的西藏,而是在四川,青海等地, 这些地方的藏族奴隶主并不受17条的保护,而且被强制的解放了奴隶.这些奴隶主大部分逃往西藏,这批人是后来59年暴乱的主力骨干分子. 和美国当时的南方一样,达赖也是从这些人身上看到了废除奴隶制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后来为什么达赖在逃亡的过程一直主张独立和大西藏的原因. 西藏问题和美国蓄奴州的问题很象,表面上都是独立和统一的问题,根源却在奴隶制上.当然,西藏的问题还涉及到少数民族的问题,更复杂些.不过无论是中华民国宪法还是共和国的宪法,却都和美国宪法不一样,不存在分权的问题,独立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这方面又比当时的美国北部要主动些. 但是按照你所谓的西藏人民要求别人来解放他们了吗?这样的话同样可以用在美国南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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