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 5th, 2006, 15:55 | 只看该作者 #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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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之言, 欢迎指正,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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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枫名人录 1.ChinaSmileJoe 2.掉线掉得屁屁疼 3.柴可夫斯基 4.七月七, 阿童木, WUYONG, HELIANGWU 8.伤心500刀,无事生非 10.NFG 11.深海老鱼 ...... 1000.狮王(不做大哥很多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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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18:04 | 只看该作者 #8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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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quote我的下半句是我多嘴,我收回。辨方知不知道5/31的意思对法官影响应该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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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18:08 | 只看该作者 #8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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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各位哪儿看到的E-MAIL是6/1前发出的?
可能是我漏看了,但所有的帖子中龙女只提到6/1晚9:52收到IT男的E-MAIL回信,至于她自己何时发出的第一封E-MAIL,她从来没有明示过,根据她最开始的自述,象是6/1上午。而那位不知是真是假的“高级IT男”曾质问龙女: 引用:
另,据她的自述,应该很明了IT男对合同时限的本意。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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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20:23 | 只看该作者 #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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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才发EMAIL正说明小龙理解的就是含6月1日,她的说法是没有前后矛盾的。IT怎么理解是他自己的事,但是既然有合同就按合同说事。不能对IT有利的就是理解正确,对IT没利的就是画蛇添足。IT自称画蛇添足的说法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恰当的。两个受过教育的人,没有未尽事宜的话不可能同意加上这一条。这合同只能认为是草签。到6月1日才能重新定。认为龙女之前变更条款就是出尔反尔的人可能没做过生意,合同草签后继续修改完善是完全正常的,不能就说是出尔反尔。 退一万步说,即使合同正式生效了,执行过程发现有偏差还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原合同办,哪方不服再诉诸法庭。没有这个态度很多生意是做不成的。闹到这一步,IT对合同的理解和后来的做法都是很有问题的。 sunchem说的对,如果要把合同改成对哪方不利的理解,哪方都不会同意。只有坚持它原来的意思。因为这是两个完全责任能力的人签的,只能照此执行。很多人从感情上看到改合同就觉得是毁约,岂不知这是合同形成过程中最自然的协商过程。这样得出龙女违约IT有理的结论是很不恰当的。对龙女口诛笔伐更是无礼。IT的有些做法才真的太卑鄙无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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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21:34 | 只看该作者 #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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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觉得,帖子铺天盖地,她不可能一一回复,倒不见得是刻意不提,这个上面她没必要隐瞒,她要隐瞒IT也不会放过她,哥们认为她想含混过关的怀疑很难成立。 如果她一直认为6月1日不含1日,她就应当觉得6月1日取证毫无意义了,既然哥们觉得小人比她差远了,那意思就是她根本是个明白人,既然违约已成定局,费那么大劲取证意义何在?就是因为她一直认为所述的条款含1日在内,她才不甘心被IT恶意拖延或者恶意不给收据而造成本来没违约的事闹的没证据而输了官司,才坚持要取证。从这一点上她也没有自相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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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5th, 2006, 23:00 | 只看该作者 #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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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好啊,夏夜这么美好,手执一杯香茶,老婆子再上个果盘,花园里半躺半坐,敲敲键盘,与一同道兄弟你来我往,岂不快哉! 这个问题我认为是由于双方疏忽,签订了一个严格来说中间有一天空档的条款。这时法律上执行只能按合同执行,道义上要继续评判,只能进行行为推定,通过行为推定主观。 小龙这边:sunchem总结的有理,小龙一直理解是含1日的,所以31日没有作为,1日就开始着急了。没有电话,试图通过TD客服联系,未果,网上找人带信未果(找人帖子是下午发出,说已发了邮件,说明上午或者更早发了邮件未得到回复),找孩子同学送信未果,然后傍晚IT主动来电,通知不租了,IT翻脸,不给签收已收到通知的收据,然后小龙前往取证。整个过程,从小龙这方面来是一气呵成的,行为上非常连贯,没有自相矛盾,基本可以推断主观上就是一直认为是含1日的。 如果推断小龙原认为合同是不含1日的,到现在才发现合同对她有利的空子,那又该是什么情景哩? 31日傍晚前未找到车位,夜里不可能找车位,所以截止到31日晚最多10点以前吧(据说是在洗衣房贴招贴寻租车位,洗衣房10点后也就很小的几率有人在并找到车位了),这时,也就是31日晚11点59分前,就可以发EMAIL了,不至于违约,等到1日早上,违约。为何要搭上肯定在寻租车位上无所作为的31日夜间而导致自己违约呢?所以哥们这认定小龙方是默认不含1日而又拿合同上的含1日说事,而“把这方损失压缩至最低”的推断太具感情色彩,拿老鱼头的话说是“难以作为入罪之据”滴。 反过来看IT那边,是否就一直默认是不含1日,而应当在31日内接获通知呢?也进行行为推断: 如果IT认为1日不含在内,应当在31日内得到回复,那么31日12点59分前没得到回复,应当知道正式合同难以达成了,那么1日早上应当来电确认或者发作索赔,但IT1日上午没有任何动静,也未主动联系和发作,是收到小龙EMAIL后晚上才来电联系并过来取回押金,基本可以推断1日当天IT还在等着答复滴。另一个最明显的行为就是拒绝承认1日当天收到通知。如果IT原来的理解是31日12点59分截止,那么之前没收到通知就应当理解为1日小龙已经违约了,这样的话,承认是1日收到通知她也是违约,不承认是1日收到通知她也是违约,又何苦要躲避起来不给签字?有非常明显的明知对方没有违约而恶意拖延造成对方违约的动机。这样,哥们认为IT原来的理解是不含1日的推断是前后矛盾滴,或者说IT的主观和行为是有矛盾滴,是说不通滴。 综合两方面的主观和行为一致性的对比,基本可以推断出双方默认的通知日期是含有1日当天滴。 小龙不存在欺骗和违约,IT存在恶意致对方违约谋取不当利益。道德法庭上咱哥们该支持哪一方就一清二楚了。当然,这要在咱哥们自己也确实讲理的前提下才能站对立场。否则,只能闭着眼睛把良心丢一边骂小龙了。 哥们,一杯茶也泡淡喽,果盘也要见底喽,咱是明天再聊还是继续唠嗑?你定。这法律版块不错,沉沉稳稳的,没有不上路的生驴子闹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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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6th, 2006, 15:32 | 只看该作者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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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同订的很好, "如迟于6月1日通知,则赔付乙方425元". 就是说6月1日晚上11:59:59以后再通知才"则赔付乙方425元". 所以你根本不用担心. 龙MM放心, 没你什么事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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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6th, 2006, 19:01 | 只看该作者 #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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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郑重申明,我和IT男和住家女都没有关系,本ID不是马甲,一直喜欢到各个论坛上逛,就是不太喜欢发贴,这次看到事情的发展有恶化的趋势,实在是觉得要说些什么了,才临时注册了这么个用户。 看到现在,有个问题想提出来供大家讨论,大家在这里争论了半天,有没有想过争论的基础是什么?是那份合同,但是合同内容有人知道吗?大家看到的都只是只言片语,我想问一下,如果没有经过公寓管理处同意,租户能不能直接和第三方签订这类合同?法律是否承认合同的有效性?请大家在这个前提下再来考虑。哪怕在中国你要把租的房子转租还得通过房管所。所以不要说什么法庭啊什么的,根本没法告。 现在呢一个是租不到房子着急,另一个是没法把房子租出去窝火,大家都冷静一下,看看是怎么把坏事变好事重要呢还是继续无聊的讨论重要。我给出个主意,与其一拍两散,不如把那个合同执行下去,接下来着重讨论如何分摊那租车位的钱,一个呢赶紧准备回去的事情,另一个呢也就住下来不要伸张,对外口径一致,免得被老外抓辫子。自己考虑一下吧,我继续潜水。喜欢扣钱的请随意,我的账户是0,这个ID也不会多用,弄不好把密码忘了,大不了再弄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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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6th, 2006, 22:14 | 只看该作者 #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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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 6th, 2006, 23:04 | 只看该作者 #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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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楼主不必取证, 谁主张,谁举证, IT告到法庭, 他会说你通知的日期是6月1日, 我不信任何人会撒一个日期的小谎而冒险输掉他认为赢定的官司. 楼主要取得对方签字本身就暗示自己认定IT一定会耍赖说通知的日期比6月1日还晚.否则真是多此一举.而他也不必然要给你个签字. 三, 真正打官司会因为合同不合法, (不该转租) 判为无效合同, 而不予执行, 谁也不赔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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