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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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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老问题一个,年年大伙争论不休,始终没有最终结论。 探亲父母65岁以上在加住半年以上,能否CLAIM CAREGIVER? 说Yes的理由-半年以上可视为deemed resident, 说NO 的理由-报税书上很清楚地写着“不能claim for someone who is only visiting you" (大意) 希望得到权威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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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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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左剑右刀: 如何解释在加住超过183天即可视为DEEMED RESIDENT?如果visitor在加超过183天,虽然仍是VISITOR,但同时也是DEEMED RESIDENT,你完全可以CLAIM你扶养DEEMED RESIDENT的费用。 TO到底谁傻: 你说的应该就是CAREGIVER吧。否则是哪一项费用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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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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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到底谁傻 我可没说探亲父母可以做caregivers,我一直说他们不能当caregivers。我是说如果 他们(父母或in-laws)超过65岁而且住满183天就可以作为报税人的dependants替 报税人减税。税表中有一个schedule(忘了哪个)就是用来干这个的。此外还要提 供呆满183天的文件,比如入境时间(在护照上)和在境内时间(在 签证上)。 引用: 最初由 左剑右刀 发表 说实话,你所说的,我实在不知道可不可行. 就我所掌握的知识,以及我询问income tax professional所得的信息来看,你是不能为探亲父母申请caregiver的. Anyway, 如果你真的这么作过,而且成功了,那倒可以让大家一块来分享一下你的经验. 我相信你说的dependants只能列在caregiver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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