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1th, 2010, 21:2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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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恐怕是赢不了这个官司. 1. 离婚后又居住在一起那么多年,地址一样,就成了事实上的同居或复婚。 2. 女方支付PROPERTY TAX,那是事实上对那个房子的CONTRIBUTION 。而且房子产权上还有她的名字。 这些证据都表明,女方是拥有房产权的。 如果女方不同意卖房的话,楼主根本无法卖。 3. 上法庭,只要女方不让步,楼主肯定输。 最好的办法是“私了”,看她良心发现,协商一下,不过大家也是曾经男女过,最好就算了,闹得太厉害,也没啥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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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7th, 2010, 08:2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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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于 Jul 17th, 2010 08:50 被 浪打浪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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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8th, 2010, 23:29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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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没看懂大家的意思。 不是怀疑结婚的真假问题,而是你的离婚合约和你俩之后的事实可能存在矛盾的问题。 假如对方能够提供你俩离婚后所做的与离婚合约规定的不同的东西, 那么说明,你俩的行为已经OVERRIDE合约的相关条款,合约就变成无效。 ----- 合同纠纷时候差不多是这么断案的。是看你当时的行为和当时的INTENTION到底证明了什么事实,而不是古板的去看那个合约写了些什么。 关键在于代表事实的行为,而不是代表语言的条款。 除了上面大家提到过的外,你的真正麻烦在于: -------如果是租房的话,主人应该打理房子,提供服务,然后收取房租,这是REASONABLE的。 但是,你说前妻住进后,你不住在那里,那么谁在打理房子? 这个照顾房子的费用如何计算? 这也是一种劳动,凡是劳动都必须得到报酬,也可以看作是对房子的CONTRIBUTION。 你好像也忽略了这点。 -------你说房产证名字没拿下那是疏忽。 那你前妻也可以辩解说,当初离婚是一时冲动,后来后悔了,所以想办法搬回来了。 而且她也用一些实际行动证明了这点,比如交地税啊,照顾房子啊,可能还和你亲热过等等,我就不信,那房子是你的,孩子也在那里,你们三个就从没在一起吃过饭,从没一起活动过。孩子的探视权,监护权,这些问题是如何处理的?孩子住在你的房子里,等于你也享有了监护权,那还能算是离婚吗? 这些都是你的死穴。只要有一点点类似家庭的活动(不一定非得性生活),那么,对方就可以据此辩解离婚合约无效。 ---------你没有收取合理的房租,让她把其他房客赶走,还让她“直接”交地税,这些都说明了你在心里是没有把她单做外人看待。那么对方为何不能辩解说---在感情上你已经默许了某种关系的存在呢? 至于你说的那些理由,作为我们旁观者都是可以理解你。 但是只怕在法庭上很难说服人。 因为那是一些主观的推测。只能说明有那种可能性。是或然性的推测。 同样存在相反的可能,很难被采纳。 此帖于 Jul 19th, 2010 10:05 被 浪打浪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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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xbz (Jul 19th, 2010) |